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,加强对全院教学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规范,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,督促教师爱岗敬业,促进人才培养目标实现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,对学院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、审议和审定,要定期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建议。
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七人组成:学院党总支书记,学院院长,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,教学秘书,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。其中设主任1人,副主任1人,委员5人。每届任期三年。
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:人才培养方案管理、教学运行管理、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践教学、教材建设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等教学基本事项的管理。
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权利
(一)审议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。
(二)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根据学校要求每隔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。如有特殊情况,将适时进行修订。
(三)督查教学工作各方面的运行情况,以教学规范、课本和大纲为依据,通过听课、评教、查看教案、当面交流及调查研究等形式,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、督查和指导,参与组织观摩听课与教学比赛。开展。
(四)审议学院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建设等项目建设。
(五)评审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,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项目立项;
(六)审定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奖,学院年度教学考核等级等评审结果。
(七)开展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专题调研,提出建议意见报告。
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04月份开始试行。